(2014)兰民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南莱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莱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初字第01859号原告河南莱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若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中敢,总经理。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兆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绎骁,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河南莱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莱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已经全部结清货款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莱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莱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鲁鸣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重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