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聂琼诉刘永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5号原��聂某某,女,土家族,1975年9月1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撤诉条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茂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