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喜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尚喜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和平,该公司职工。被告尚喜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喜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自愿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