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胡恩林与陈井保、曹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恩林,陈井保,曹广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2172号原告:胡恩林,男,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井保,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曹广林,系陈井保妻子,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原告胡恩林诉被告陈井保、曹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经原、被告同意,确认将本案案由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高时柱适用简易程序,重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恩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方桃、被告陈井保、曹广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恩林诉称:陈井保、曹广林经人介绍并担保,向其借款220000元,约定月利息6分,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陈井保、曹广林仅归还2个月利息26400元,经多次催讨,至今不还。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井保、曹广林归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80000元,合计300000元。陈井保辩称:借款属实,已经还了6个月利息,剩下的本息愿意分期归还。曹广林辩称:其是从胡恩林那里借钱,借了220000元,利息6分,当时给220000元的时候扣除13200元利息,双方打的借条。已归还利息79200元。胡恩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的证据:一、胡恩林的身份证,证明其主体资格;二、借据,证明借款事实。对上述胡恩林提供的证据,陈井保、曹广林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借据属实。陈井保、曹广林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二、农业银行对账单,证明在借款的同时已经扣除利息13200元;三、徽商银行回单,证明还了13200元利息。对上述陈井保、曹广林提供的证据,胡恩林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属实;对证据三,汇款单没异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胡恩林提供的证据一、二,均具有合法、真实、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陈井保、曹广林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陈井保、曹广林向胡恩林借款2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其内容:“今借到胡恩林现金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利息陆分零厘,借期叁个月。到期不还款,由担保人偿还,利息月付清。十天之内按半月算,十天之外按整月算,借款人陈井保、曹广林,担保人孙方红,2014年3月19日”。同日,胡恩林通过农行支付给曹广林现金206800元,从借款本金扣除了一个月利息13200元。2014年4月28日,曹广林通过徽商银行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13200元。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恩林主张陈井保、曹广林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有胡恩林提供的借据在卷佐证,陈井保、曹广林对此借款事实也予以认可。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故对胡恩林主张的借款本金,予以支持206800元。对胡恩林主张按月息6分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即2分计算,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胡恩林自认陈井保、曹广林偿还二个月利息26400元;陈井保、曹广林抗辩称其利息已经支付六个月,共计792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此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利息应当从2014年3月19日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共计41360元(206800元×月息2%×10个月),减去26400元,尚欠利息14960元,逾期还款,利息继续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井保、曹广林偿还原告胡恩林借款206800元,利息14960元,共计2217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胡恩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陈井保、曹广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鹿妤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