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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一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吴美连与梁小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涟民一初字第1403号原告吴某某,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梁某某,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瑛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0月自由恋爱,于1992年12月20日在涟源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9月4日生育男孩梁某甲。结婚后近二十年,原、被告夫妻感情非常好。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经常夜不归宿。2014年4月份,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2014年5月29日晚上,原告看到被告与异性在一起。2014年9月15日晚上,原告在被告出租房里又发现被告和异性公开同居。在此期间,被告经常威胁原告,并殴打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在原告所在单位购得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镇牛角路地税二分局宿舍三楼住房一套,添置了丰田牌花冠轿车一辆,共计价值十六万元左右。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系本案的适格主体;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系本案的适格主体;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四、房屋所有权存根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住房一套、轿车一辆的事实。被告梁某某未作答辩,未向本院举证,亦未对原告吴某某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原告吴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一、二、三,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能证明位于涟源市六亩塘面积为54.8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登记在原告吴美莲名下,位于涟源市人民西路面积为54.8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登记在被告梁某某名下;车牌号码为湘K3JH**的轿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吴美莲名下。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89年10月自由恋爱,于1992年12月20日在涟源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9月4日生育男孩梁某甲。婚后近二十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4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本案应审查的重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相互了解后自愿结合,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且共同养育了小孩,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和小孩为重,双方加强沟通,以正确的方式处理夫妻矛盾,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能够搞好的。故对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证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员  黄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