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红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红民初字第14号原告金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人民陪审员 吴振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