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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红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红民初字第14号原告金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人民陪审员  吴振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