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颜莹与张骞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莹,张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20-4号申请执行人颜莹,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骞,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颜莹与被执行人张骞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山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骞赔偿颜莹医疗费等共计53686.58元(已履行3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骞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颜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骞在监狱服刑,亦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颜莹向本院申请特困救助资金11520元,对剩余部分本人书面承诺不再要求山阳法院执行。本案现已全部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山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英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