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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俞兴江与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兴江,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20号原告:俞兴江,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法定代表人:曾仁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兴江与被告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兴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俞兴江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兴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俞兴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晓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