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行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文光与被执行人张军、厦门金巴兰酒店有限公司、洪心宇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白文光,张军,厦门金巴兰酒店有限公司,洪心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光,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宋德元,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军,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金巴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斯思明区洪莲北路607-609号B栋1-6层,组织机构代码59497742-4。被执行人洪心宇,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集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军、厦门金巴兰酒店有限公司、洪心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179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