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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吕春兰与俞鲁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兰,俞鲁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吕春兰。被告:俞鲁烽。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兰与被告俞鲁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兰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鲁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吕春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吕春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齐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