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天津胜一塑胶有限公司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胜一塑胶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胜一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保税区二道76号。法定代表人郑治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福,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晓禹,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岩,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胜一塑胶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滨功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胜一塑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福、高晓禹,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浩、王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1)滨功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4277元(上诉人天津胜一塑胶有限公司交纳15543元,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28734元),退回上诉人天津胜一塑胶有限公司15543元,退回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734元。审 判 长 丁津翠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滕光鑫速 录 员 苏 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