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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少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忠刚、张英连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章丘市明发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忠刚,张英连,陈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章丘市明发运输有限公司,姚光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少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刚。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连。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陈兴荣,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上诉人陈某甲之祖父。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林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铁道北路东首南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祥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民,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市明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水寨镇门口村。法定代表人皇甫光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光建,司机。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隆。上诉人张忠刚、张英连、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章丘市明发运输有限公司、姚光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张忠刚、张英连、陈某甲。审 判 长  张苏哲审 判 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国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