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半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半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许昌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贾富晓,任董事长。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尚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善海,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艳喜人民陪审员 施 虹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