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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通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向斌与杨泽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斌,杨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通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向斌,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乐山市市中区人。被执行人杨泽华,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本院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通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28851.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泽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3)五通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