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福建永强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腾安网拓电子制作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永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腾安网拓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02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法定代表人许万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腾安网拓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县。法定代表人沈浩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腾安网拓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永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7月10日向福建省腾安网拓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并派员到交警、房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永定县南部工业园区厂房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现由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后再依法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永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02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陈红应代理审判员 陈锦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