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建与被执行人赫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赫英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551-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男,汉族。被执行人赫英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建与被执行人赫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赫英凯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俊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