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辛某某等人诉潘某某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顾某某,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14号原告:辛某某。被告:顾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顾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辛某某、顾某某减半负担257.5元。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