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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8号原告姚某���,女,1961年6月21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铺村人。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生,汉族,代县xx镇xx铺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长  郎眉存审判员  刘和平审判员  韩建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