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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加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龙,纪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王加龙,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纪振华,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关于王加龙申请执行纪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振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