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永和安霍斯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湖北永和安霍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城关镇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尚安,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王丽芳,女,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候华晴,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湖北永和安霍斯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芳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庭合法传唤,原告未按传票通知时间到庭,且未提供证据支持其理由,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北永和安霍斯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曹昌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朱瑞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