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郭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郭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徐某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郭某某,女,34岁,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黄某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郭某某、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找不到二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钦锐审 判 员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