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蒋正兰与张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正兰,张文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334号原告蒋正兰。被告张文琦。原告蒋正兰与被告张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正兰于2015年1月12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正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正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蒋正兰负担。审 判 长 袁 琴代理审判员 樊 蓉人民陪审员 秦怀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