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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蒋正兰与张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正兰,张文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334号原告蒋正兰。被告张文琦。原告蒋正兰与被告张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正兰于2015年1月12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正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正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蒋正兰负担。审 判 长 袁 琴代理审判员 樊 蓉人民陪审员 秦怀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