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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任胜杰与德州意达石英坩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胜杰,德州意达石英坩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任胜杰被执行人:德州意达石英坩埚有限公司。负责人:徐维勇经理我院立案执行的任胜杰申请执行德州意达石英坩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任胜杰申请执行德州意达石英坩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