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张秀存与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存,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84号原告张秀存,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K0025639-4。法定代表人张凤合,村主任。原告张秀存与被告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张庄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张庄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存诉称:2008年11月至2012年11月,北张庄村委会在张秀存处购买汽车配件若干,货款共计65325元。2012年12月10日,北张庄村委会为张秀存出具欠条一张,对上述欠款进行确认。后北张庄村委会一直未给付货款。现张秀存起诉到法院,要求北张庄村委会支付货款65325元。被告北张庄村委会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12年11月,北张庄村委会在张秀存处购买汽车配件若干,货款共计65325元未付。2012年12月10日,北张庄村委会为张秀存出具欠条一张,对上述欠款进行确认。后北张庄村委会一直未给付货款。2014年12月22日,张秀存诉至本院,要求北张庄村委会支付货款6532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张秀存提供的欠条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张秀存与北张庄村委会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北张庄村委会购买配件,依法应给付货款。故张秀存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秀存货款六万五千三百二十五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七元,由被告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