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进民与杨文达、梁连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民,杨文达,梁连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493-2号原告李进民。被告杨文达。被告梁连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民与被告杨文达、梁连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24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梁连文银行存款11178元至临朐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