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房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佳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