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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开原市某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陆某、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原市某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陆某,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开原市某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陆某,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法库县柏家沟村。被申请人:邱某某,男,49岁,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陆某、邱某某所有的180吨玉米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陆某、邱某某所有的180吨玉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潘桂清审判员 高兴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