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潮湘法民二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潮湘法民二催字第6号申请人: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少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雪梅,职员。申请人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没有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60005120706***,票面金额为220000元,出票人为潮州市粤胜汽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发银行潮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少杰审判员 翁仕芳审判员 谢泽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