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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特字第2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孟冀生与孟晓予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x1,孟x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特字第21577号申请人孟x1,男,194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孟x2,女,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代理人孟x3,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孟x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孟x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孟x1称:我是孟x2同父同母的哥哥。孟x2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自1973年开始,多次在医院住院治疗(现仍在解放军261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现申请宣告孟x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我为监护人。经审查:孟x1与孟x2系兄妹关系。案外人孟x4与李xx系夫妻关系,孟x1、孟x3、孟x2均系孟x4与李xx之子女,孟x4与李xx另有一子已去世。孟x4已去世。案外人高xx与孟x2系夫妻关系。孟x2无子女。审理中,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孟x2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孟x2临床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孟x1表示愿意担任孟x2的监护人。李xx、孟x3均同意孟x1担任孟x2的监护人。高xx在四川省丹巴县公证处公证了声明书,在声明书中高xx表示同意由孟x1担任孟x2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的一切职责和权利。本院认为:孟x2经鉴定评定为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院根据鉴定结论,认定孟x2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根据本案情况,孟x1愿意作为孟x2的监护人,且其符合作为孟x2监护人的条件,孟x2之其他近亲属对此均表示同意,故本院指定孟x1为孟x2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本院判决如下:一、宣告孟x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孟x1为孟x2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