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蒋庆莲与南宁海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庆莲,南宁海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蒋庆莲。被执行人南宁海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E座2508号。法定代表人:杨德会。本院在执行蒋庆莲申请执行南宁海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飞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