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0号原告欧某某,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龙某某,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松桃县人,住贵州省松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春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