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蒋宗英与付涛、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宗英,付涛,狄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蒋宗英。被执行人付涛。被执行人狄艳。申请执行人蒋宗英与被执行人付涛、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宗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涛、狄艳自动履行70000元,余款8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李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