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柯申请执行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估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柯,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孙柯。被执行人宋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审理过程中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宋涛所有的豫A300**号奔驰轿车一辆(机动车序号41010111131796、车辆型号WDCCB5EE),现申请人申请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被执行人宋涛所有的豫A300**号奔驰轿车一辆(机动车序号41010111131796、车辆型号WDCCB5EE)。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体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