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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孙柯申请执行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评估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柯,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孙柯。被执行人宋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审理过程中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宋涛所有的豫A300**号奔驰轿车一辆(机动车序号41010111131796、车辆型号WDCCB5EE),现申请人申请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被执行人宋涛所有的豫A300**号奔驰轿车一辆(机动车序号41010111131796、车辆型号WDCCB5EE)。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体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