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人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荣成盛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世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盛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世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民初字第14号原告荣成盛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邱龑模,总经理。被告刘世本。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盛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盛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智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春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