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刑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庆龙盗窃罪,邵京虎、倪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京虎,张庆龙,倪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刑终字第21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京虎,无业。2011年8月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2012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6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冀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庆龙(曾用名张小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倪某,系马鞍山市华商汽车租赁公司经理。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9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冀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某,捕前在马鞍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工作。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9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3月11日被冀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冀州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冀州市看守所。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庆龙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邵京虎、倪某、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冀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邵京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邵京虎的上诉意见不影响对其定罪处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3年7月底一天,被告人张庆龙与李小磊(现在逃)说好一起去偷车,李小磊让张庆龙往回开偷来的汽车,去一趟给其5000元好处费,并让张庆龙再找个能开车的人,张庆龙随后联系了张楠,说好一起去偷车。2013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庆龙同李小磊、“二娃”、“李雨”、张楠(以上四人现在逃)开着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从饶阳县出发去偷车,于当晚12时左右窜至曲周县,在曲周县城盗窃奥迪Q5汽车一辆,车牌号冀D×××××(该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76384元);在平乡县城锦绣家园小区盗窃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冀E×××××(该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7861元);在巨鹿县城第一城小区盗窃本田雅阁轿车一辆,车辆号冀E×××××(该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4082元);在巨鹿县医院盗窃雅阁轿车一辆,车牌号京Q×××××(该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8260元),后五人开车返回饶阳县。2013年8月初,被告人张庆龙通过QQ联系,将偷来的两辆雅阁轿车分别以33000元和30000元的价格通过邵京虎卖出。被告人张庆龙得赃款9000元。综上,被告人张庆龙参与作案四起,涉案金额1116587元。2013年7月底,被告人倪某(网名“深邃”)利用QQ在汽车交易群里看到被告人邵京虎(网名“龙二”)发布的无手续奥迪A4L车出售信息,便告知欲买车的被告人杨某,杨某明知该车无手续仍表示购买。当晚被告人倪某、杨某和朋友鲁跃三人乘飞机到石家庄机场,后打车到石黄高速晋州收费站附近与事先联系好的卖家(未抓获)交易,杨某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奥迪A4L轿车,经查该车系山东省聊城市李保国被盗车辆。经冀州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鉴定价值为283452元。2013年8月8日5、6时许,被告人邵京虎(网名“龙二”)看到卖家(QQ:17×××79)发布的奥迪A6L买车信息,售价6万元(邵京虎并未见该车,也并不认识卖家),为非法获利随即将该售车信息加价5000元发给被告人倪某(QQ昵称“深邃”)。被告人倪某看到邵京虎发布无手续奥迪A6L出售信息后,便告知杨某,二人决定来河北购买,与被告人邵京虎联系(邵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被告人邵京虎应公安机关的要求与倪继续联系并与二人约定当晚交易。后被告人倪某、杨某携带6.5万元现金和杨某的舅舅李超于当晚乘飞机至石家庄机场,后打车到石黄高速晋州收费站,在准备下一步交易时被事先埋伏在此的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3年5月底一天,被告人邵京虎在我QQ空间(QQ号为:19×××06,网名“期待”)发布出售一辆黑色本田歌诗图汽车的卖车信息。河南人邓宾通过QQ与邵联系好了该车的价格65000元,后邓宾来到晋州,找到邵京虎并见到该车,因邵京虎无法提供该车的手续,邓宾没有购买该车。至案发时邵京虎一直实际控制该车,经查该车系霸州市方海燕被盗车辆。经晋州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223100元。现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冀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庆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116587元;被告人邵京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46945元;被告人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95002元;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95002元;被告人张庆龙所得赃款9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邵京虎不服,以“我没有销售张庆龙盗窃的两辆本田雅阁轿车;邓宾是来赌博的,不是来买车的;我有协助抓获奥迪A4L车“卖家”的立功表现;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张庆龙盗窃犯罪、上诉人邵京虎、原审被告人倪某、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事实清楚,冀州市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已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并质证。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刑事判决书所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人邵京虎上诉称:“我没有销售张庆龙盗窃的两辆本田雅阁轿车;邓宾是来赌博的,不是来买车的;我有协助抓获奥迪A4L车“卖家”的立功表现。原判量刑重”之意见,经查,上诉人邵京虎原来在公安机关供述的与张庆龙联系、销售涉案本田雅阁轿车的事实经过,与原审被告人张庆龙供述相吻合一致。上诉人邵京虎供认其与原审被告人张庆龙不相识、无矛盾,翻供称其原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未提出任何证据或证据线索。且一审期间已经就此进行过非法证据排除。故对于上诉人邵京虎上诉称“我没有销售张庆龙盗窃的两辆本田雅阁轿车”之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邵京虎供认其在个人QQ空间发布出售涉案黑色本田歌诗图汽车信息,在对该车无手续、很可能是赃车明知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且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邓宾陈述相吻合一致,其上诉否认邓宾是来买车,无据可查。其就该起所提异议,不予支持。上诉人邵京虎如实供述涉案奥迪A4L车“卖家”的联系电话等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属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供述配合公安机关三次抓捕未果,证实涉案“卖家”的最终归案不是上诉人邵京虎直接协助抓获,依法上诉人邵京虎不构成立功。上诉人邵京虎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被释放后不足五年又犯同种罪行,应予从重处罚。原判综合其涉案车辆的数量、价值、累犯等情节,对其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其上诉称“原判量刑重”之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庆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邵京虎、原审被告人倪某、杨某明知涉案车辆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代为销售或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上诉人邵京虎犯罪情节严重。上诉人邵京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有协助抓获原审被告人倪某、杨某的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贺审判员 王 玉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广永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