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郁德才,王文芬,郁凤霞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郁德才,男,1959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桦郊乡。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芬,女,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桦郊乡。两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告原告):郁凤霞,女,1962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桦郊乡。上诉人郁德才、王文芬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郁德才、王文芬及委托代理人颜世华,被上诉人郁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郁德才、王文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贾淑娜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美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