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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树文申请执行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文,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文,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王树文申请执行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自动履行完毕,将土地归还给申请人王树文。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