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商工广告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克军,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商工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红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战杰,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商工广告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克军,被上诉人洛阳市商工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洪涛审判员 邢 蕾审判员 王鑫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艺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