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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赵陈诉李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陈,李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赵陈,女,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李腾,男,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盘锦市人,盘锦市水文局职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陈诉被告李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费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