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伦金与汤成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伦金,汤成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李伦金,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兵(系特别授权),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成华,男,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伦金与被告汤成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伦金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伦金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李伦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发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