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积国与莒南县永昌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积国,莒南县永昌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陈积国,城镇居民。被告:莒南县永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山底村。法定代表人:陈积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积国与被告莒南县永昌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积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莒南县永昌石材有限公司在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被告的采矿权赔偿款9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莒南县永昌石材有限公司在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应拨付给被告的采矿权赔偿款90万元给予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献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