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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知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杨惠沾、刘双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杨惠沾,刘双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知民初字第7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三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永雄,系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印家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惠沾,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川县,系罗阳镇久方百货店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174号内3号。被告:刘双元,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系博罗县罗阳镇博福百货批发部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78号之四。委托代理人:赵国通,系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惠沾、刘双元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本案已经庭外和解,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系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个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5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朱莉娜代理审判员  刘宇慧代理审判员  李旭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友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