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志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唐某在中信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18。截至2013年9月4日,该卡累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26324.46元,其中本金为10590元,利息等费用为15734.46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唐某拒不还款。2013年12月6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受理中信银行报案后立案。2014年6月2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裕西刑警队将唐某抓获。归案后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同年7月28日全部偿还了所欠银行本息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7000元。唐某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当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崔某证言,办卡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使用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10590元,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现当庭自愿认罪,并愿缴纳罚金,表示悔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万元,余款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岳红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颂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