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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肖望与赵文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望,赵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549号申请执行人肖望。被执行人赵文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安民初字第0588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肖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文平经本院执行,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款。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安民初字第0588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