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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银川市利钧达物资有限公司与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利钧达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银川市利钧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章海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银川市利钧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违约金共计105872.06元。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5872.06元,并提供了其所有的宁AUxx**号“奥迪”牌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利钧达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5872.06元;二、冻结原告银川市利钧达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宁AUxx**号“奥迪”牌轿车车户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嘉璞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