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戚商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锝盈木制品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锝盈木制品有限公司,茅智金,石伟国,常州市亿利达车业有限公司,祁纪荣,仲文杰,崔南妹,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邵长兵,徐秋亚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戚商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常武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管正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园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崔南妹,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常州锝盈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观庄村法定代表人石伟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茅智金,男,1970年7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111970********,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高田村委茅家塘30号被申请人石伟国,男,1967年1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67********,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谭墅村委吴家村97-2号被申请人常州市亿利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法定代表人祁纪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祁纪荣,男,1972年10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72********,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卧龙桥村委六圩埭村13号被申请人仲文杰,男,1976年1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76********,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观庄村委九车河36号被申请人崔南妹,女,1977年11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111977********,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前进村委崔家塘27号被申请人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幸福东巷11号法定代表人邵长兵,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邵长兵,男,1981年9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1********,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鸦鹊村委道士庄4号被申请人徐秋亚,女,1981年10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31981********,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鸦鹊村委道士庄4号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锝盈木制品有限公司、茅智金、石伟国、常州市亿利达车业有限公司、祁纪荣、仲文杰、崔南妹、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邵长兵、徐秋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泰沃建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锝盈木制品有限公司、茅智金、石伟国、常州市亿利达车业有限公司、祁纪荣、仲文杰、崔南妹、常州裕荣机械有限公司、邵长兵、徐秋亚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俊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健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