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陆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玉林市百利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林市百利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陆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玉林市百利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马坡镇北路60号。法定代表人钟雄,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进军。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大厦15楼1502号房。法定代表人刘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林市百利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林市百利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原告玉林市百利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己预交100元),由原告玉林市百利亨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杨旋龙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