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与石丽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石丽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4192号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东亮,特别授权。被告石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丽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山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莉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