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姜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