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薛琼与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琼,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660号申请执行人薛琼被执行人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薛琼与西安保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06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